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他是由国内渔业船舶、渔业机械、渔业仪器、绳网渔具和渔具材料等的设计、制造、使用、经销、科研、教学、技术推广、渔船检验和质量检测等企业、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性多专业的民间社会团体,现有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会员560多家。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工作。考虑工作和组织会员活动的需要,协会根据专业设置了渔船、渔机、绳网与质量管理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协会主要以专业委员会开展各种活动,有利于会员有针对性地参与协会工作与活动,对共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发挥会员参与协会工作的积极性。
协会始终以“架政企桥梁,促行业腾飞”为自己的座右铭。协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努力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以全方位为会员服务为宗旨,努力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行业之间的联系;协助为改善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努力提高我国海洋渔业和淡水渔业的现代化水平做了不少工作。协会主要通过全方位为会员“服务”增加协会的凝聚力,围绕“服务”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协会召集渔船渔机行业的专家座谈会深入研究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渔船渔机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分析了我国渔船、渔业机械、网具等生产企业将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研究了我国现行渔船渔机政策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渔船渔机行业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等等,不仅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行业发展指出了方向。
二、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为会员搭建“走出去”的平台。协会充分利用了协会的影响开展国际、国内间的交流。2004年8月协会与我国驻冰岛使馆商务部协商,与商贸部华鑫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冰中贸促会在冰岛共同举办了以渔船渔机为主题的冰中渔业展览会。通过展览会一方面向冰岛及北欧各国展示了我国渔船渔机行业的实力,同时也为我国渔船渔机行业初步了解了北欧市场的渔机产品的市场容量和价格情况等提供了方便,总之达到增进了相互了解的目的。
三、组织国际间的考察团与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等进行对口交流,充分为会员提供参与国际交流的机会与场合,不仅开阔了会员的眼界,而且还使一部分会员亲身体会到西方的市场经济,我们进入国际市场还应当进行那些努力等等。
四、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企业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质量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90年代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的6项标准,制订出ISO9000—2000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标准就是企业向国际市场进军的准入证。为提高会员质量意识,帮助我国渔船渔机行业的有关企业了解、掌握并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中执行这一标准,协会举办了多起会员企业质量管理人员ISO9000—2000质量标准培训班。
五、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等。随着协会会员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国际上企业间经济纠纷也难免发生,因此协调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纠纷也成为协会为会员服务的一项内容。
六、组织参加国内、国际相关展览,开展行业间的信息、技术交流业,让会员了解国内、国际市场,适应市场的要求。以科技为先导,带动渔船、渔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协会经常组织日本和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和企业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研讨。了解和掌握国际渔船渔机的发展动向与技术水平,协会加强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访问等,跟踪国际先进水平,缩小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协会有决心,有信心为渔业的高效、节能、环保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七、协会注意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利用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网站宣传会员、为会员提供渔船、渔业机械和绳网渔具的信息。同时也为国际、国内组织和企业了解协会提供条件。
建议与展望:协会的服务是全方位的,随着会员经济活动的深入开展,协会为会员服务内容及服务领域也会随之扩展。
建议政府加速改革步伐,尽量多地下放职能,尽量多地给协会一个发展的空间和展示能力的平台,由渔船渔机行业协会负责对渔船渔机行业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是由渔业船舶、机械仪器、渔网具制造企业,科研院校、技术服务单位、鉴定检验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诚信建设。与时俱进,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系行业实际,努力服务于行业发展,服务于会员单位,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渔业装备水平提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院东润枫景6号楼1单元1003室 。
本会的网址:www.yuchuan.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关注行业发展焦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并提出应对措施。
(二)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对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的制订进行研讨与建议,提出本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争取并实施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渔船渔机渔具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举措。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与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倡导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应行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要求,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企业和专家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努力宣贯标准。推进标准化进程。
(六)开展行业业务培训,及实施政府有关授权技能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收集整理分析国外先进技术资料,加强行业内的技术、检验、咨询等交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贸易、技术交流业务考察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引进消化国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努力拓展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行业技术创新。组织国内外展览展示活动,提升会员单位形象。
(九)承接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工作。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会员单位委托的合法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涉及渔船渔机渔具行业的单位,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是中国境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渔船渔机渔具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组织章程;2、领导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名单;3、组织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名单。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依据本章程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3,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积极反应行业诉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重要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常务理事会期间行使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30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努力推动行业发展;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困高,经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有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3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委托业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